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