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十五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十五条 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