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十五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十五条 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
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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