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