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经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包括: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普查的主要污染物、普查方法、普查的组织实施以及经费预算等。
拟订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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