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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