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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