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二章 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十三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二章 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十三条 污染源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污染源普查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