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9-03-02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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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 第三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四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 第六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 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二章 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二章 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二章 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 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 第十一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二章 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 第十二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二章 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十二条 每次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第十三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二章 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十三条 污染源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污染源普查采用全国统一的...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生态... 第十五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 第十六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做好污染... 第十七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经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八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拟订污染源普查表,报国家统计局审定。 省、自治区、... 第十九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在普查启动阶段,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单位清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督... 第二十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列入污染源普查范围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本企业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单位应当... 第二十一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 第二十二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普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 第二十三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 第二十四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 第二十五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普查人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污染源普查表。污染源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 第二十六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取得的污染源普查资...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有关标准、技术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 第二十八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健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并加强日... 第二十九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普查中... 第三十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对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

第五章 数据发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一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五章 数据发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一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发布。 地方污染源普查公报,经上一级污... 第三十二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五章 数据发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二条 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工、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秘密的... 第三十三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五章 数据发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三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 第三十四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五章 数据发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制度。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的基础... 第三十五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五章 数据发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五条 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八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或者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 污... 第三十九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 第四十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四十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污... 第四十二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