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