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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