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