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