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二章 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二章 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 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