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二章 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二章 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