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五章 数据发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五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五章 数据发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五条 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