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