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或者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普查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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