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四十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四十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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