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