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
第四十二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四十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四十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四十一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污...
← 查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