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五章 数据发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三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五章 数据发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三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