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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