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列入污染源普查范围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本企业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