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对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有关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进行污染源普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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