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健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