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普查人员执行污染源调查任务,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工作证;未出示普查员工作证的,普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调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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