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七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七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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