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七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七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