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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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
第五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
第六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经济普查经费应当统一...
第七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二章 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
第八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二章 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 第八条 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二章 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 第九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
第十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二章 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 第十条 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民经济行...
第十一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二章 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 第十一条 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经济...
第三章 经济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务院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第十六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
第十七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完成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本企业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
第十九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
第二十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应当由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商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二十一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统一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
第二十二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
第二十三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经济普查准备阶段应当进行单位清查,准确界定经济普查表的种类。
各级编制、民政、税务、...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法人单位填报法...
第二十五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
第五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五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经济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各地方...
第二十七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五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结束后,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
第二十八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五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建立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五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经济普查数据的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及各地区经济普查数...
第六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六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发布经济普查公报应当经...
第三十一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六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项工作,并对经济普...
第三十二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六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六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三条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
第七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七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七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
第三十六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七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
第三十七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七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