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统一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经济普查对象填报经济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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