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应当由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商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