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本企业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