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调查表,并负责组织其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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