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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