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二章 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

第九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二章 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 第九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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