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经济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