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经济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