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七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七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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