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第七章 承租收入

第三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第七章 承租收入 第三十四条 承租方按照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比例取得的收入,在交付租金和实际支付给承租成员以后仍有余额的,应当作为企业的风险保证金留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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