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承租经营者作为承租方的代表享有和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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