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承租经营者作为承租方的代表享有和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