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承租方的权利:
(一)享有国家规定的厂长权利;
(二)任免厂级行政副职,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三)决定企业脱产人员编制;
(四)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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