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出租方的义务:
(一)按照合同规定保障承租方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租赁前享有的各项优惠待遇;
(二)为租赁企业的生产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根据承租方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协助租赁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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