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出租方的权利:
(一)监督承租方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
(二)监督租赁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害;
(三)收取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的租金。
(一)监督承租方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
(二)监督租赁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害;
(三)收取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