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第四章 租赁经营合同

第二十条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第四章 租赁经营合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使租赁经营合同无法履行时,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
(二)由于承租方经营管理不善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年度经营目标;
(三)由于一方违约;
(四)由于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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