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第四章 租赁经营合同 第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第四章 租赁经营合同 第十九条 未经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租赁经营合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