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第三章 租赁招标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第三章 租赁招标 第十六条 租赁期满,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继续承租的,必须重新订立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租赁期满前六个月,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互相明确是否继续租赁关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