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八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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