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六章 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六章 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行承包前的贷款,由国家承担的部分,要在承包经营合同中规定还款额度和期限,分年还清,然后按规定调整承包基数。实行承包后的贷款,原则上要用企业资金偿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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