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六章 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六章 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承包经营企业必须合理核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分配比例,并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用于住房制度改革。承包后新增的留利应当主要作为生产发展基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