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三章 承包经营合同

第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三章 承包经营合同 第十八条 承包经营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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