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三章 承包经营合同 第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三章 承包经营合同 第十八条 承包经营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