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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