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外,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30天内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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