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